在实行代表直选之后,需要着力加强的就是人大职权行使的有效性。
54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在宪法序言中就有所体现,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53 五、何以实现宪法之治 宪法,作为法律之法律。
所以反思我国自1949年以后的制宪史,首先就需要逃脱出枪杆子里出政权式的权力思维。69职是之故,无论宪政的名为如何,宪政的实与宪法实施的实是可以吻合的,亦即是建立有限政府。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第62条授予的立法权,在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对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的问题可参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J],载于《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而此时,宪法不仅仅是《宪法》,宪法更成为了一种生活方式。
而纵观英美诸国的宪法实施,亦的确如是。42 See Giovanni Sartori. "Constitutionalism: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 Vol.56, No.4(1962), pp.853-864. 中文译本可参见萨托利:宪政疏议,晓龙译,载于《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按82宪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999年82宪法第三次局部修改,正式确认国家实行法治,并从经济制度上促进了权利与权利平衡。不过,只要我国全面有效实施从82宪法发展而来的现行宪法,中国就能建成社会主义宪政。这种看法不能说没一点道理,但从根本上看完全错误,因为,让国家机关之间不能依宪法规定的权力关系形成制约,是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或其书记的必经关隘。3.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宪法限制,而有效限制国家权力是落实宪政的基本保障。
对于已经制定了宪法的国家来说,创制宪法通常来说不是制宪而是修改宪法。在结束党政不分状态前,应该明确党权的边界。
在落实82宪法关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方面,我国还没有积累多少有价值的经验。再说,一部宪法制定后,如果允许领导其制定的政党不遵守宪法,那么,宪法就不成其为宪法,实际上等于国家无宪法、未立宪。在任何特定国家或社会的特定时期,法权(即权力和权力的总量)都是恒定的,因此,党政不分、执政党的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其权力从来源上看,只能要么是执政党代行或部分代行了选民委托给各级人大等国家机关的权力,要么是执政党挤占了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立法法》还做了如下规定:由全国人大产生的各最高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后者研究处理。
54宪法只是初步将军队纳入了国家体制,而82宪法则将军队系统地纳入了国家体制。为什么说强化了正当性呢?就说军委主席吧,同时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的人士,不论他以其中哪一个身份行使职权,实质上都是一样的。这种安排在修宪资料中有明确记录。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也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所以,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政必然分开。这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可以说,1982年宪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伴随着一次较为全面的宪政改革。82宪法本身是分权体制,权力制约原理在其中亦有所体现。
例如,美国乔治城大学两个教授在其编写的比较宪法教科书中写道:所谓宪政就是:法治既适用于民众,也适用于府官员。因为,82宪法与宪政息息相关,只要实施82宪法,就是在落实宪政。这方面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议行合一否定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主张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与政府官员一身二任,不利于人大制度建设。另外,82宪法还前所未有地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相互制约的内容。军队纳入国家体制,与执政党对军队的领导不仅不矛盾,还强化了其正当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部宪法第65条和第103条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邓小平直接谈论过分权之必要,认为我们历史上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
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确认,就有了宪法正当性,实现了从无宪法根据到有宪法根据的跨越。82宪法公布施行之后,虽然增加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内容,但落实情况较差,这在一些黑打涉及的大案或集资案的处置中明显表现了出来。
宪法不能容许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但是,从实际情况看,82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的违宪审查功能还远远不足,有待进一步开发。
显然,他认为分权是必要的,并预示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二是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按82宪法,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这就要求人大必须真正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不能是变相指定的。宪政是我国当今法学界、宪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
82宪法还采取了新措施强化分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他说,这样的安排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同时也便于应付当前世界动荡不定的局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法治,都是82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两个原则都不容政党行使国家权力。
在宪法上、内政上,主权与一切权力的关系是:主权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最高部分,代表和象征一切权力,而一切权力包括了主权在内,所以,宪法上一切权力与主权所指内容相同。除中国外,曾经实行和仍然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是现在和曾经的各社会主义国家,还有新西兰、2009年10月前的英国、2000年修宪前的芬兰。
在中国历史上,1912年3月1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首次确认国家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其实这也就是宣告天下是大家的。.宪法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权力受宪法限制。为确保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确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现行相关法律关于法院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和人大组成人员质询法院的规定,都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使之回归82宪法的本意。一切追求绝对权力的政党和个人,都不可能长久。
宪法与宪政密切相关,有一部宪法并认真实施宪法,就一定有宪政,尽管相应的宪政状况可能很不完善、有诸多弊端。82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与之相对应的宪政自然是社会主义宪政。
注释: [1] Woodrow Wilson,What is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http://teachingamericanhistory.org/library/index.asp?document=799. [2] Philip P. Wiener, ed.,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Studies of Selected Pivotal Ideas", (David Fellman, "Constitutionalism"), vol 1, p. 485, 491-92 (1973-74). [3] Norman Dosen ,Michel Rosenfeld and others,Comparative Cconstitutionalism:Cases and Materials(Louis Henkin,a New Birth of Constitutionalism),WEST GROUP,2003,PP.11-12. [4] Vicki C.Jackson and Mark Tushnet,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Foundation Press,2006,P.243. [5]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7页。但是,82宪法明显从四个方面加强了对司法独立的保障:一是把检察机关纳入了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二是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要相互制约,三是取消了法院、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四是取消了法院、检察院接受人大组成人员质询的规定。
如果是公天下,则只能是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国民。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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